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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网络主播与直播策划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行业动态短视频课程2022-10-10 23:54:243304

来源:沈阳日报-沈阳网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社会上诞生了一种新的职业——网络主播,同时也催生了直播策划公司。那么,网络主播与直播策划公司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呢?

10月15日,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从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了解到一个网红主播与直播策划公司之间的诉讼案例,法院最终判决,网络主播与直播策划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这些年网络主播与直播策划公司之间纠纷不断,诉讼不断,有的案件法院判决双方确立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判决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那么,网络主播与直播策划公司之间在合作之初应该注意些什么?昨日,记者采访了有关律师。

回顾:直播策划公司高薪招聘网红主播

甲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直播策划服务等,招募了李某从事网络直播。

当时招募海报中说“寻找下一个百万网红主播”,福利待遇为月薪3千至1万元保底,高额提成,定期组织才艺培训,指导推广宣传包装,优秀主播月薪9万元上不封顶,甲公司提供主播定期培训、主播形象打造。

2017年11月,李某与甲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后,通过甲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李某从事主播的过程中,其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收入主要来自粉丝在网络购买虚拟礼物后的赠予。直播平台根据与李某、甲公司的约定将收益扣除部分后转账给甲公司,甲公司根据与李某的约定将收益扣除部分后转账给李某,转账时间和金额均不固定,有些转账名目上注明为工资。

2018年4月27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果,李某诉至一审法院。

“网红”:因无劳动合同要求给付2倍工资

记者了解到,李某起诉甲公司的理由是:“我给甲公司打工,公司给付了我的工资,我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有过错。”

李某提出了5点诉讼请求。

1.确认李某和甲公司在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甲公司向李某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168.39元;

3.甲公司向李某支付2018年3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的工资7500元;

4.确认李某和甲公司的劳动关系自李某口头解除之日即2018年3月29日解除;

5.甲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12.5元。

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李某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其应当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义务。

从李某、甲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来看,该协议约定的目的和背景、合作内容、收入及结算均不具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性质,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从人身依附性上来看,李某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李某的直播行为也无法看出系履行甲公司的职务行为,甲公司基于合作关系而衍生的对李某作出的管理规定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规章制度。

从经济收入来看,李某的直播收入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的打赏,甲公司并未参与李某的直播行为且无法掌控李某直播收入的多少,仅是依据其与李某、直播平台之间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李某、甲公司双方约定的保底收入也仅是双方合作方式的一种保障和激励措施,并不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

从工作内容上看,李某通过甲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注册,其从事的网络直播平台系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直播内容不是甲公司的经营范围,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为直播策划服务,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从事直播的内容。

综上,李某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经济、人身依附性,其基于劳动关系提起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上一级法院,但是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律师:劳动关系的确立需员工完全依附公司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劳动关系的确立首先是企业对于员工的管理要求非常高,员工是完全依附公司的,公司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劳动报酬的给付方式等都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而且给员工开工资的人必须是单位。一般来说,‘网红’是公司一手培养起来的,公司不管你干的业绩好坏,都给开底薪开固定工资,然后额外有奖金,提成是按照比例提成,这种有可能会认定成劳动关系,但也得是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地点进行直播,直播内容全都受到公司限制。”

李静说,这个案件就是甲公司给李某提供了一些培训和机会,然后双方做了一个分成的约定,并不能认定成劳动关系。

提醒:网络主播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这些年网络主播与直播策划公司之间纠纷不断,诉讼不断,记者了解到有的案件法院判决确立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判决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那么,网络主播与直播策划公司之间在合作之初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李静说,网络主播与所属公司在建立法律关系时应明确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应针对建立何种法律关系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公司应当按照真实的法律关系与网络主播签订协议,若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作为网络主播,如果和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都是受到公司直接管理,并且是从公司直接领取劳动报酬,而且自己工作所产生的收益也都归属于公司。如果有条件主播要和公司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说双方没有办法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作为主播本人也要保留公司对自己管理要求的相关证据以及自己考勤、工作时间、工作记录等相关的证据,证明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双方在最后发生了争议,或者是有一些需要处理的问题,这些可以作为主播维权的依据。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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